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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记者 吕书慧 通讯员 郭长敏

上周,荆门晚报就市民关心的“能否提取公积金付首付”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市民可以先行垫付首付款,然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还款(详见1月9日的报纸)。那么,解决首付款问题后,单位又仍在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能继续提取还房屋贷款呢?只要公积金缴存金额超过房屋贷款月供,买房将“零压力”?

构想:公积金冲抵还贷,不再有额外支出

市民张先生是媒体工作人员,每个月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为1400元左右。他的妻子在医院上班,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显示每月到账的金额在1000元左右。两个人加起来就有2400元左右。

张先生想贷款买个房,但又不想增加家里的经济压力。“反正每个月我和妻子的公积金账户都会打上2000多元,我找售房部的工作人员算过了,他也说刚好拿来还月供。”张先生向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求证,工作人员回复,公积金暂时不能按月冲抵还贷,只能每年提取一次,待住建部银行结算平台正式上线后,将出台相应政策。

分析:第一年还贷要个人承担

“我市暂未推出按月冲抵还贷业务,不过按照去年出台的新政,每年可提取一次。”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负责人苏海涛对市民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目前,国内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开始办理按月冲抵还贷业务的业务。也就是说,每个月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可以划拨打到个人按揭账户上,用于扣还住房贷款本息。

那么,目前荆门住房公积金施行的按年提取,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据了解,一般情况下,A方把房产抵押给B方贷款,需要从C处拿钱偿还给B方。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出台后,如果把住房公积金作为B方,A方把房产抵押给它申请贷款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夫妻双方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为A方减少了不少还贷压力。具体要求就是:凡在我市办理房产抵押的公积金贷款人,均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个人贷款。在此基础上,去年我市又出台利好新政,办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职工,可凭按揭合同、银行开具的还款流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苏海涛介绍,需要注意的是,按年提取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不论是公积金购房贷款还是银行按揭贷款,都必须按时足额还贷一年以上,才能申请每年提取一次;每年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还贷本息总支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最低保留100元;如果是公积金购房贷款,公积金担保还应足额等。这样来看,张先生解决首付款,申请贷款买房后,还应该为接下来一年的还贷做好准备,并非完全的“零压力”。

利好:新房到手后公积金还可付物业费

为了进一步减轻职工的供房压力,我市还出台了支付物业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苏海涛介绍,按照去年出台的新政,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职工,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上年度的物业费支出发票,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每年最高提取3000元。

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时限放宽到三年,即购建房时间在三年内的(预售房按购房合同时间计算,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登记时间计算),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那提取付物业费是否也能累计呢?苏海涛表示,目前政策不允许,比如市民本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那么就只能用于支付2015年度的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2014年以及之前的物业费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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