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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银行借款购房离婚后对方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孙 欣

2006年,某甲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甲向银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对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法、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某乙(某甲的配偶)也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出具“声明”,承诺与某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3年,因某甲连续数月未还款,银行以某甲和某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某甲没有出庭,而某乙对“声明”中自己的签名不予认可。经鉴定,该签名确实为假。同时,法庭查明某甲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购房;贷款时某甲与某乙夫妻关系存续,但2011年二人协议离婚。在某乙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了银行要求某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只判决某甲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问:某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陈铭勇律师、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宋鑫律师、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陈吉才律师:

某乙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对于案件所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借款的事实发生在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首先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某乙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声明”中的签名为假,但该条款明确了某乙的举证责任。如若某乙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某乙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在本案中某乙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判决某乙不予承担偿还责任,系判决错误,某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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