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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转让债权无手续 民间借款仅“借条”如何认定?


  四川新闻网绵阳11月19日讯(杨森 韩菲 记者 杨全春)近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李平(化名)诉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化名)、杨波(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引起社会的关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平主张4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1日,开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化名)向杨波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杨波作为该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办理工商登记、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等事宜。此后开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将经营项目迁到安县后注销,于2011年8月依法成立了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2012年11月16日,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杨波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解除公司对杨波的一切委托事项,并要求杨波将所持公司全部印章及资料于2012年11月22日前转交给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王婷(化名)”。2012年11月30日,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刊登了该公司公章遗失公告。2012年12月2日,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启用了经安县公安局审批刊登的新公章。

  2014年7月2日,李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波支付借款40万元及相依的利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李平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载明:“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周转资金需要,向李平借到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正),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利息。借款人: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杨波,2012年12月2日。”该份《借条》上加盖了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印章,并注明了经办人为杨波。

  庭审中,李平诉称:借款40万元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2012年8月4日,署名为‘杨波’的《承诺书》载明:“因李刚所欠王容16万元未收回,现本人承诺负责帮王容收回此款,定于一个月收回,如未回收,本人归还。”的16万元;2012年8月,王容(化名,系李平女儿)通过银行向杨波转账3万元;2012年9月,李平向杨波支付了12万元;出具《借条》时李平向杨波支付了9万元。 杨波辩称:对李平向我支付的现金9万元、12万元不认可,银行转账3万元是王容还我的(王容欠我借款),与本案无关。《承诺书》是写给王容的,与本案原告李平无关。《借条》是开成农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办理的业务,约定借款打到公司的账上,并且李平一直没有把借款打到公司账上。

  审理法官认为,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波对李平主张的40万元借款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以及借款金额如何确定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波对李平主张的40万元借款是否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审理中查明,李平提交了署名借款人为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波为经办人的40万元《借款》主张债权,但是在该《借条》载明的出具时间之前,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已经向杨波发出了解除一切委托事项的通知,要求杨波将公司印章交还,并刊登了该公司印章的遗失公告。加之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借条》上的公司印章进行了鉴定,认为该印章与样本上的印章不是同一枚。李平也未能证实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实收到了该笔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该《借条》对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发生效力,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杨波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借款金额如何确定问题。审理中查明,杨波在庭审中对《承诺书》予以认可,而该份《承诺书》的双方当事人为杨波、王容。李平诉称40万元借款包括《承诺书》所载明的16万元及王容通过银行转账给杨波支付的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庭审中杨波未予认可,王容也未能证明其确实对杨波进行了告知,虽王容系本案原告李平的女儿,但《承诺书》以及通过银行转账的债权仍属于王容,应由王容依法主张。另外,对于40万元借款的21万元,李平诉称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杨波,庭审中杨波未予认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需要审查其债权凭证、交易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李平未提交21万元的履行凭证,不予认可。

  因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应当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事实。借条并非借款事实的唯一、绝对证据,本案中杨波向李平出具的借条仅能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在杨波否认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下,李平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杨波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李平与王容虽系母子关系,但母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杨波向王容出具的《承诺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上未注明40万元借款中的19万元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原告李平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债权的转让。

  李平提交的《借条》系孤证,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支付4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李平诉请被告开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波偿还该借款之主张,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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