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市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 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采取有效调控措施,房价收入比控制在全国平均指数以下。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 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
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通过吉林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打印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使管理机关能够及时掌握房地产销售市场状况。
进一步完善预售款监管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及时、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并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提留廉租住房,加大廉租住房供应量,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
四、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棚户区(危旧楼)改选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廉租房用地和商服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明确落实具体地块。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通过建立房地产市场普查与重点监管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以及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等惩处措施。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宏观调控和群众购房置业提供数据分析及交易指南,充分保障房屋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加快市本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及与外(县)市的数据库联网工作,大力推动房地产信息化工作进程。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并根据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