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将出台楼市新政“十六条”,努力化解房地产库存。
3月25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公布了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已经宁波市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目前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31日。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意见》规定,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此外,将去年出台的购房按契税额度50%给予补贴的政策截止时间从2016年6月30日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商业办公用房购房补贴比例提高到80%。
在25日宁波市新闻发布会上,宁波市住建委副主任诸国平介绍说,2月22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宁波市房地产成交量稳步上扬,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出台政策是贯彻落实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要求。
诸国平称,与一线城市不同的是,去年以来宁波房地产成交明显放大,商品房销售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尽管如此,同期新增商品房供应接近900万平方米,房地产库存下降并不明显,因此当前宁波面临的依然是去库存问题。另一方面,新政也是支持房产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宁波市区住宅可售套数超过4万套、住宅可售面积550万平方米。
【以下是意见全文】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的决策部署,积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2016年全市新启动改造500万平方米,其中城镇危旧房改造300万平方米,城中村等集体土地房屋改造2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要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启动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2016年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要分别达到90%和50%以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也要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必需的安置房源,通过盘活存量房源或收购商品房等方式筹集。
[市棚改办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管委会落实]
二、促进住房信贷政策落实。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提高审批效率,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按揭贷款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落实]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个人购房的支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推进非公企业和稳定就业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2016年全市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8万人以上。加大“公转商”贴息贷款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试点,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贷尽贷。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加快贷款发放速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流管办、市总工会、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委会落实]
四、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和购(租)房补贴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消费。
调整完善我市购房补贴政策,将《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明确的补贴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对其中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购房补贴的比例调整为80%。加快购房补贴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购房户缴纳税费时一并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师学院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且在甬无房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按市委、市《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发〔2015〕29号)的要求,给予本科、技师每月不低于300元、硕士及以上学历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不少于24个月。
[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管委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