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走呼号吧!郑州史上最牛的房地产新政——“郑15条”出台了!5月27日下午,郑州市网站挂出了《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意见》内容共分四个部分、15条。
《意见》提出,郑州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划为同一项目的多宗开发用地,辖区在编制改造方案时,可将多宗开发用地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在一宗土地上予以明确。
经适房家庭放弃资格转购普通商住房的,对其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贴,即购即补。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各类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房,不再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
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以下为《意见》目录:
一、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
(二)完善住房保障方式
(三)推行棚改安置货币化
二、完善土地和住房供应机制
(四)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五)抓好住房用地供应
(六)完善住房供应结构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三、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八)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二)灵活实施预售款监管政策
(十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
郑州市人民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市人民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
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15〕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39号)和 《河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
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扩大。
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划为同一项目的多宗开发用地,辖区在编制改造方案时,可将多宗开发用地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在一宗土地上予以明确。该宗土地应先行供应。
鼓励辖区在交通便利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住房。
(二)完善住房保障方式
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并重。已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县 (市)、上街区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市区内已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贴。货币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辖区可利用区级融资平台,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辖区所有,在优先满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也可用于过渡性安置住房。对区未回购的,可按照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价格向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销售。
(三)推行棚改安置货币化
各县 (市、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打通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房通道,处理好拆迁安置、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关系。要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试点,通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方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各县 (市、区)、管委会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分别放宽至144平方米和90平方米。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二、完善土地和住房供应机制
(四)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 (市)、上街区要依据人口结构和规模、住房现状和需求以及存量住房和在建、在售住房总量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快编制本地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比例。
(五)抓好住房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商品住房库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 (市、区)、管委会,应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