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三年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2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3
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4
购置专用设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5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6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7
重点物流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8
连锁经营超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9
商贸连锁企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三年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10
展览馆、会展中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11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年
(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12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三年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13
困难文化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三年
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14
农业龙头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15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17
农村信用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信用社的抵债房产证明材料。
18
农产品流通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农产品流通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19
总部经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总部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20
本省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证明材料。
21
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集团总部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22
金融机构总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年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23
省级产业集聚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的减免照顾。
三年
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24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
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或证明文件。
25
主辅分离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制造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
三年
主辅分离企业投资文件。
26
多层厂房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9]22号)
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证明材料。
27
纳税确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浙财预[2013]22号)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1)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2)困难情况说明1份(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8
商品储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